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办理程序
(一)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条件
1、建筑物主体、立面必须完工;
2、室外工程设施必须完工(如道路、绿化、围墙、大门、停车场、雕塑、水池等);
3、施工基地内临时设施及影响城市美观和交通的平房必须拆除,现场清理整洁。
(二)申请资料
1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书1份。
2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。
3、建设工程放线记录复印件1份。
4、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、立面方案效果图各1份。
5、建设工程竣工平面图1份(2份A4的)。
6、有调整的应附有关批准文件及附图。
7、填写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审批表》。
(三)办理程序
1、申请单位(个人)填写《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审批表》
2、提供规划验收资料。
3、规划局现场踏勘。
4、核发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》。
(四)办理时限
符合规划审批要求,5个法定工作日内完成验收。
(五)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》(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)
(六)收费标准:不收费
(七)受理机关:中卫市规划局法制监察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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