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进入城乡一体化规划时代
——热烈祝贺《 城乡规划法》颁布实施
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《城乡规划法》,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,现行《城市规划法》同时废止。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74号主席令,公布了《城乡规划法》。
根据《城乡规划法》,包括城镇体系规划、城市规划、镇规划、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在内的全部城乡规划,将统一纳入一个法律管理。目的是“协调城乡空间布局,改善人居环境,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”。
《城乡规划法》是在总结现行的《城市规划法》和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新出台的,《城乡规划法》对规划的制定、实施、修改、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,特别是对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作了明确规定。
为了提高今后城乡规划管理的科学性,《城乡规划法》提出:“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,应当遵循城乡统筹、合理布局、节约土地、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”。此外,为了提高规划的执行力,《城乡规划法》还完善了法律责任,加大了处罚力度。
《城乡规划法》将有利于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、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、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,促进合理布局,节约资源,保护环境,体现特色,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、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。
从《城市规划法》到《城乡规划法》,一字之差,标志着我国正在打破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,进入城乡一体规划时代,意义深远。(办公室 常崇生)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