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设部关于印发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审查办法的通知
(建规[1998]145号)
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、民政部、国土资源部、铁道部、交通部、信息产业部、水利部、农业部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、中国民用航空总局、国家林业局、国家旅游局:
《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审查办法》已经国务院审查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一九九八年七月十日
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审查办法
保证省域城镇体系规划(以下简称规划)审查报批工作质量,规范工作程序,提高工作效率,制订本办法。
一、规划审查的主要依据
(一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》及建设部制定的《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编制办法》)以及相关的法律、法规和办法。
(二)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、国家产业政策。
(三)全国城市发展政策。
二、规划审查的重点
(一)是否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方针政策相符。
(二)是否符合全国城市发展政策。
(三)是否与国土规划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国家其他的相关规划相协调。
(四)规划方案和规划指标是否符合地方实际、是否符合城市发展的特点、是否可行。
(五)是否有效协调各城市在城市规模、发展方向以及基础设施布局等方面的矛盾,有利于城乡之间、产业之间的协调发展,避免重复建设。
(六)是否体现了国家关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要求,充分考虑水、土地资源和环境的制约因素,提出的规划控制指标是否符合控制人口和保护耕地的方针。
(七)是否与周边省(区、市)的发展相协调。
(八)是否达到了建设部制定的《编制办法》规定的基本要求。
三、规划审查报批程序
(一)前期工作 省(自治区)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规划时,首先要组织编制规划大纲,建设部要加强指导。建设部在充分听取省(自治区)有关方面及专家意见的基础上,提出对规划大纲的初步审查意见。
(二)上报要求 省(自治区)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规划大纲和建设部制定的《编制办法》组织编制规划,经省(自治区)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,由省(自治区)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。 规划上报材料包括:规划文本、报告、图纸以及省(自治区)有关部门的意见、技术评审意见和省(自治区)民人政府的审查意见。
(三)征求有关意见 建设部接国务院交办批件后,征求该省(自治区)周边省(区、市)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。国务院有关部门包括:国家发展计划委、国家经贸委、民政部、国土资源部、铁道部、交通部、信息产业部、水利部、农业部、国家环保总局、中国民航总局、国家林业局、国家旅游局等。国务院有关部门就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内容提出书面意见,并在规定的时间(自建设部发文之日起4周,特殊情况,经协商可适当延期)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建设部。逾期按无意见处理。工作周期6周。
(四)协调意见 由建设部组织召开协调审查会,讨论、协调周边省(区、市)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意见。会议由省(自治区)规划编制主管(或牵头)部门、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参加。工作周期4周。
(五)报批 建设部依据协调意见,起草审查意见和批复代拟稿,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一并报国务院。工作周期2周。在规划审查过程中,如有关部门意见有重大分歧,建设部认为有必要对该规划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的,可建议国务院将规划退回报文的省(自治区)人民政府,请其按要求修改完善后,另行上报。
通常情况下,规划审查报批工作周期不超过3个月。